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门市蓬江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11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江门市蓬江区**部**,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里**号,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邝日勇,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为蓬江区**部的**者,该工程部并无相关的建筑资质。自2016年以来,罗某甲在蓬江区**街道办相关人员处提前获知相关工程项目的资料后,为了承揽这些工程,被告人罗某甲找寻多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进行“围标”:安排其工程部的人员帮上述公司报名,领取报名表,被告人罗某甲针对投标报价或提供一个具体的数额、或指定一个在最高限价之下的下浮比率、或直接制作投标文件、造价清单等,然后拿去各公司盖章、封装,接着由上述人员去递交标书、开标等等,约定中标后均由被告人罗某甲负责项目的具体施工,由其交纳工程款1%-2%的管理费给中标公司。具体如下:
1、被告人罗某甲得知蓬江区**街道办下属的广东**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标,遂找到珠海市**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市**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以上述方式参与该项目的围标。2016年1月21日,由珠海市**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85902.94元的价格中标,后该工程由被告人罗某甲具体施工,并交纳给中标公司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2、被告人罗某甲得知位于蓬江区**街道内的**小学的“**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标,遂找到珠海市**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江西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以上述方式参与该项目的围标。2016年1月28日,由珠海市**有限公司以人民币876614.82元的价格中标,后该工程由被告人罗某甲具体施工,并交纳给中标公司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3、被告人罗某甲得知蓬江区**街道办下属的**中心的“**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标,遂找到广东**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梅州市**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以上述方式参与该项目的围标。2016年3月18日,由广东**有限公司以人民币751600元的价格中标,后该工程由被告人罗某甲具体施工,并交纳给中标公司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4、被告人罗某甲得知蓬江区**街道办下属的**中心的“**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标,遂找到广东**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以上述方式参与该项目的围标。2016年5月9日,由广东**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82252.80元的价格中标,后该工程由被告人罗某甲具体施工,并交纳给中标公司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5、被告人罗某甲得知位于蓬江区**街道内的**小学的“**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标,遂找到广东**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瑞州**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以上述方式参与该项目的围标。2016年5月9日,由广东**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60904.61元的价格中标,后该工程由被告人罗某甲具体施工,并交纳给中标公司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6、被告人罗某甲得知蓬江区**街道办下属的广东**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标,遂找到广东**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瑞州**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以上述方式参与该项目的围标。2016年5月23日,由广东**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16978.52元的价格中标,后该工程由被告人罗某甲具体施工,并交纳给中标公司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7、被告人罗某甲得知蓬江区**街道办下属的广东**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标,遂找到江门市蓬江区**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瑞州**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以上述方式参与该项目的围标。2016年10月9日,由江门市蓬江区**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816507.48元的价格中标,后该工程由被告人罗某甲具体施工,并交纳给中标公司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8、被告人罗某甲得知蓬江区**街道办下属的**中心的“**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标,遂找到广东**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以上述方式参与该项目的围标。2017年3月10日,由广东**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96604.83元的价格中标,后该工程由被告人罗某甲具体施工,并交纳给中标公司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9、被告人罗某甲得知位于蓬江区**街道内的**小学的“**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标,遂找到广东**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以上述方式参与该项目的围标。2017年11月2日,由广东**有限公司以人民币758365.51元的价格中标,后该工程由被告人罗某甲具体施工,并交纳给中标公司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10、被告人罗某甲得知蓬江区**街道办下属的广东**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标,遂找到江门市蓬江区**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以上述方式参与该项目的围标。2018年3月6日,由江门市蓬江区**有限公司以人民币935039.61元的价格中标,后该工程由被告人罗某甲具体施工,并交纳给中标公司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上述十个工程项目的中标总金额为人民币6380771.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移送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投标资料、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邓某甲、王某某、侯某某、吴某甲、钟某甲、罗某乙、谢某甲、罗某丙、刘某甲、潘某某、罗某丁、黄某甲、谢某乙、罗某戊、郑某某、钟某乙、吴某乙、庞某某、吴某丙、林某某、游某某、古某某、吴某丁、陈某某、李某甲、龙某某、黄某乙、邓某乙、邹某某、陈某甲、刘某乙、李某乙、陈某乙、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中标项目金额总计人民币6380771.1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俊涛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十六册及光盘十九张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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