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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4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村。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黄某甲和祝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梁某某、文某某、罗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西华里佰会酒吧内喝酒时,因祝某某推动面前酒吧卡台撞到从卡台旁边经过的庄某甲,二人发生争吵,庄某甲的同事庄某乙(另案处理)见状随手拿起卡台上的啤酒瓶砸向祝某某的头部,于是祝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梁某某等人持啤酒瓶殴打庄某甲和庄某乙。后被告人罗某甲持棍、黄某甲持刀与祝某某等人持棍棒一起进入酒吧,追逐被害人一方,并与保安对峙。后经法医鉴定,庄某甲的伤势属轻微伤、庄某乙的伤势属不构成轻微伤、祝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020年3月5日,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京路14号门前将被告人罗某甲抓获归案;2020年3月18日,民警在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甘洒镇罗密村的被告人黄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庄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罗某甲、黄某甲的供述;6.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黄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619

附:

    1.被告人罗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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