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号楼**层**室。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东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镇**村**号。
上述二名被告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4日至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罗某甲明知自身无合法施工资质仍接受**有限公司田某某(另案处理)委托,负责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院**楼幕墙漏风改造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能保证安全施工。
**设备有限公司李某甲(另案处理)指派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负责吊篮安装,且未对吊篮进行验收即行使用。
2018年12月5日10时许,因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院**楼安装的吊篮南侧后支架第二节与第三节插干未正确使用螺栓连接,造成范某甲(男,殁年33岁,河北省人)从高空坠落死亡。
2018 年12 月13 日,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调查处理意见批复、调查报告、施工项目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务协议书、借条、吊篮操作证、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冀某某、张某乙、罗某乙、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范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洪 磊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园**室,联系电话:1391052**** ;被告人郑某某现居住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暂住地,联系电话:13521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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