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零陵区**小区旁,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09时许,被害人尹某某在位于永州市零陵区萍州中路10号门面的打印店内与严某某相遇,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扭打,被人劝开后尹某某欲驾车离开,严某某予以阻止。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周某某见状,上前对被害人尹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司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尹某某L2右侧横突及L3、4双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周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37.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屠某某、刘某某、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永州市柳子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讯问被告人罗某甲、周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周某某共同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建林
检察官助理:侯青华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郑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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