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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邹某某等诈骗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269号

告人罗政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中平,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永昌,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俏,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院**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政军、邹中平、陈永昌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刘俏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9至5月3日,自2020年6月28日至7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27日,自2020年7月10日至8月10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12月12日,被告人罗政军、邹中平、刘俏共同商量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每人占股三分之一。罗政军、邹中平出资购买了银行卡、电脑、二手手机、手机卡、“**影视”APP平台,并在新化县**街道办事处**山附近租赁了一套房用于诈骗活动,刘俏在团伙中负责后勤保障、管账。此外三人还雇请了陈永昌为业务员,按所做业务量的百分之四十支付报酬。罗政军、邹中平等四人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加微信好友,谎称投资近期即将上映的电影,短期内能获取高额回报,诱骗微信好友在“**影视”APP平台上充值,等客户充值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时,罗政军、邹中平等人便关闭平台,并将被害人的投资款通过赌博平台进行转账流转后占为已有,共骗取被害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71577.88元。陈永昌分得7万元左右的赃款,其他赃款除去垫付资金及日常开支外,罗政军、邹中平、刘俏三人均分。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邹中平在新化县**办事处**假日酒店房间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邹中平退赃31600元。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永昌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刘俏被民警在一麻将馆内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罗政军被新化县公安局文田派出所民警传唤进行重点人员落地管控资料采集,到所后罗政军自述刑满释放后再未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民警转至新化县公安局油溪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户籍资料、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甲、刘某乙、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龙某某、肖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政军、邹中平、陈永昌、刘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罗政军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诈骗罪,系累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邹中平具有部分退赃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政军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邹中平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俏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永昌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各被告人的追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玉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政军、邹中平、陈永昌均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被告人刘俏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电话:罗政军1577381****,邹中平1760840****,陈永昌1361846****,刘俏1507383****。

2.侦查卷7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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