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袁某甲等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罗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镇**小区2015年3月5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甲(绰号袁某乙),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丙(绰号罗某丁),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袁某甲、袁某丙3人涉嫌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罗某甲为非法获利,潜入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小地名**山林,趁无人看管之机,使用汽油锯在赤水市**镇**村**组被害人杨某甲山林中采伐松树2株,在被害人杨某乙山林中采伐松树3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共6.9544立方米。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袁某甲邀约被告人罗某丙后与被告人罗某甲协商一致,三人约定共同将盗伐的林木出售后按照参与盗伐的时间对非法所得进行平均分配。随后被告人袁某甲、罗某丙潜入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小地名**山林,趁无人看管之机,使用汽油锯和柴刀在被害人杨某甲山林中采伐松树2株,在被害人杨某乙山林中采伐松树2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共5.0363立方米。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袁某甲、罗某甲、罗某丙再次潜入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小地名**山林,趁无人看管之机,在被害人杨某甲山林中采伐杉木树2株,在被害人杨某乙山林中采伐杂树1株。随后被杨某甲之子杨某丙及侄子杨某丁现场发现。经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由三名被告人共同支付了5500元人民币作为赔偿。2019年7月29日,三名被告人雇请货车驾驶员侯某某驾驶牌号为贵CV****号货车,将盗伐的部分林木装运至赤水市**村张某某的木材加工厂出售。案发后,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盗伐林木使用的作案工具汽油锯一把、柴刀一把,扣押遗留在现场的杉原木4件、马尾松原木15件并发还被害人杨某甲。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共0.5794立方米。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与原承包人袁某丙协商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获得了罗某戊位于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小地名**山林的林木采伐权。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罗某甲使用罗某戊提供的林权证以罗某戊名义办理了采伐**山林杉木蓄积为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16年8月27日至9月1日,使用汽油锯将**罗某戊山林中的部分杉树采伐后制材堆集在山林中。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罗某甲使用汽油锯再次对罗某戊**山林进行采伐并制材。两次共计采伐树木362株,其中杉树302株、松树27株、泡桐树和丝栗树33株。随后被告人罗某甲以1600元人民币的运费雇请宋某某驾驶川E6****号货车将采伐的原木分两车运输至赤水市**镇钟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加工出售;不规格原木和径级较小的杂树搬运回老家做柴。2018年12月4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共32.1894立方米。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袁某甲被依法传唤到案;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罗某甲被依法传唤到案;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罗某丙被依法传唤到案。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罗某甲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袁某甲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罗某丙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生态修复金缴纳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戊、杨某丁、侯某某、张某某、钟某某、罗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袁某甲、罗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袁某甲、罗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袁某甲、罗某丙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结伙盗伐林木12株,蓄积共计12.570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树种、蓄积,滥伐林木32.189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袁某甲、罗某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缴纳生态修复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罗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玉金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20984****;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38500****;被告人罗某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18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