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宾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社区**小区。因吸毒于2016年1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原遵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2月16日责令其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9月4日因吸毒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8日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吸毒人员罗某乙给被告人蒲某某2500元委托其购买毒品。3月20日,被告人蒲某某和罗某乙即赴重庆市,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园区一转盘处,被告人蒲某某在被告人罗某甲的车上以2000元价格购得毒品冰毒零包,交给了吸毒人员罗某乙。被告人罗某甲从中获利500元,被告人蒲某某从中获利150元钱及两颗价值120元的毒品冰毒片剂“小红米”;
2020年5月7日,吸毒人员罗某乙再次支付5000元钱给被告人蒲某某,并与其一道前往重庆市被告人罗某甲处购买毒品冰毒,到重庆市江津收费站口处后,被告人蒲某某以3333元的价格在被告人罗某甲处购买了毒品冰毒零包,被告人蒲某某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吸管、手机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罗某乙、骆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蒲某某、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蒲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蒲某某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云强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蒲某某、罗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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