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19日期间,刘思杭(已判决)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先后雇佣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决)做销售客服,通过淘宝网店和微信号对包括平阳县在内的各地销售“Marlboro”和“HEETS”牌电子烟烟弹。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罗某甲从刘思杭处获得30%股份,并负责电子烟烟弹的待销存储。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罗某乙通过被告人罗某甲介绍,受雇于刘思杭并负责电子烟烟弹的打包发货。经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参与期间的电子烟烟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于2019年6月19日到广东省丰顺县公安局汤南镇派出所投案,同案犯刘思杭、刘某甲、刘某乙已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账单详情、物流详情、快递单号、照片、淘宝网店销售记录表、微信销售记录表;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及同案犯刘思杭、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淘宝网店交易数据、手机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喆人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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