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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602001973********,黎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小区**区**栋**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5日经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26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602001983********,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小区******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5日经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26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罗某乙涉嫌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罗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到三亚市**村委会**水库旁的山上用捕兽夹子猎获一只野生小灵猫。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罗某甲使用手机微信软件与陈某某确定交易小灵猫的价格和地点后,驾驶摩托车带着其非法猎获的小灵猫到三亚市**小学附近以900元人民币非法出售给陈某某。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非法猎捕、出售的小灵猫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2020年1月份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霞,由罗某甲持一支火药枪,与罗某乙多次到三亚市吉阳区**岭和**岭山上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二人使用火药枪猎捕了一只褐林鸮,使用铁丝笼子猎捕了一只赤腹松鼠,并将褐林鸮、赤腹松鼠杀害并食用。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使用的火药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猎捕、杀害的褐林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猎捕、杀害的赤腹松鼠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野生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药枪、捕兽夹子等物证;

2.到案经过、狩猎许可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褐林一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赤腹松鼠一只,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灵猫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褐林、非法狩猎赤腹松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犯罪行为虽被发觉,但在受到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直接、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二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罗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彪

                                                    2020年5月20

    附: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罗某乙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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