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76********,东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79********,东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9月16日层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8日重报本院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伙同被告人罗某乙携带在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购得的毒品海洛因,驾驶车号为甘NS67**号白色本田CRV小型越野车从东乡那勒寺镇出发,经广河三甲集上高速进入兰海高速公路、经过兰州南绕城高速、G6京藏高速、后驶入G30连霍高速公路行驶。6月3日凌晨2时许,在行驶至G30连霍高速公路甘肃天祝华藏寺收费站约100米处时被布控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罗某甲驾驶的小型越野车中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大包,经称量净重313.14克。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11.32/100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313.14克,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对被告人罗某甲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运输毒品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武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武威市古浪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现羁押于民勤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十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