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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等4人寻衅滋事案)_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景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丙,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1********,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丁,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戊,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6********,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景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丙、罗肖、罗某丁、罗某戊等人在景东县文井镇者后街“海波饭店”吃饭结束后,被告人罗某丙驾驶车辆准备离开,被告人罗某甲站在被告人罗某丙车窗外与罗某丙闲聊。期间,被害人罗某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J*****的路虎牌小型越野车载吴某某途径文井镇者后街,因无法正常通行按喇叭提醒被告人罗某丙。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相继走向被害人罗某乙路虎车旁,对被害人罗某乙、吴某某进行撕扯。被告人罗某丁、罗某戊见状后遂上前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一同对被害人罗某乙、吴某某进行撕扯,并踢打被害人罗某乙路虎车,被告人罗某甲对吴某某的头发进行拉扯。冲突过程,被害人罗某乙、吴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罗某乙所驾驶车牌号为云J*****的“路虎”小型越野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乙2019年9月10日被他人打伤致左颜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海燕2019年9月10日被他人打伤致左前臂皮肤挫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牌号为云J*****的“路虎”小型越野车被损毁部位价值为57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罗某1、查某某、罗某2、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乙、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罗某戊、罗某丁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骚扰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丁、罗某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第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辉

2020年2月12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罗某戊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看守所;被害人罗某丁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二十五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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