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8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7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70********,汉族,文盲,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5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53********,汉族,文盲,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5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73********,汉族,文盲,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及文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被告人赵某某、罗某乙、胡某某及罗某丙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查重报并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6 、7 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2000元的价格将其位于**镇**村小地名“**村”背后荒地里的6 株桢楠树非法出售给被告人罗某甲,后罗某甲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便将该6株桢楠采伐。
2、2014年11月上旬,被告人罗某乙违反国家规定以2000元的价格将其位于**镇**村小地名“**林”里的2 株桢楠树非法出售给被告人罗某甲,后罗某甲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便雇用王某某、文某某等人将该2株桢楠树采伐。
3、2014年11月上旬,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1200元的价格将其位于**镇**村小地名“**山”林地里的2 株桢楠树非法出售给被告人罗某甲,后罗某甲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便雇用王某某、文某某等人将该2株桢楠树采伐。
4、2015年4 月24日,被告人罗某丙违反国家规定以4000元的价格将其位于**镇**村小地名“**林”里的2 株桢楠非法出售给被告人罗某甲,后罗某甲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便将该2株桢楠采伐。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文某某、赵某某、罗某乙、胡某某及罗某丙分别先后主动到珙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其中,被告人罗某甲非法采伐12株,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均非法采伐4株,被告人赵某某、罗某乙、胡某某和罗某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其中,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出售6株,被告人罗某乙、胡某某及罗某丙均非法出售2株,均属情节严重,上述七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及文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罗某乙、胡某某及罗某丙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及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文某某、赵某某、罗某乙、胡某某及罗某丙属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钟成林
检察官助理 赖春蓉
2020年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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