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43号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乙、罗某甲、张某某、彭某某、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害人徐某某与被告人罗某乙、张某某、陈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一期**栋**单元**房打牌过程中出千被上述被告人发现,于是,被告人罗某乙叫来了被告人罗某甲、彭某某等人,上述五被告人伙同他人在3203房内采取殴打、剁手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向被害人徐某某索要6万元钱款并实际索要到手2.5万元。同日,上述五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借据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乙、罗某甲、张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7.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乙、罗某甲、张某某、彭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张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乙、罗某甲、张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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