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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64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2017年12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2018年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2018年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乙与同案人钟某某、罗某丁(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大道暮色酒吧内喝酒时,见其朋友罗某戊(另作处理)与被害人冯某某等人发生纠纷,于是罗某戊、被告人罗某乙、同案人钟某某、罗某丁、同被害人冯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后闻讯赶来的被告人罗某丙、罗某甲、同案人罗某己、罗某庚、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用啤酒瓶、T型锁、拳脚对被害人冯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冯某某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罗某甲于2017年12月2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乙于2018年1月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丙于2018年2月2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均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在归案后均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卉

2018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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