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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12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8********,布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8********,布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段某某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罗某甲在缅甸小勐拉认识了专门为境外赌场及诈骗水房取款的中间人,后在该老板的介绍下,开始协助境外赌场及诈骗水房取款,双方约定每取现10000元给罗某甲50元至130元不等提成。罗某甲从中国境内到小勐拉与水房的接头人见面后,双方商谈当天所需取现的金额,由罗某甲把手上掌握的支付宝账户告知水房的人,由水房的人将钱转到罗某甲掌握的支付宝账号里,之后罗某甲随即将钱通过支付宝转入到被告人罗某乙宁某某、玉某甲、张某某、岩某某、刘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银行账户里,然后通知罗某乙段某某、刘某某等人到银行ATM机进行取现。罗某乙又安排玉某甲、宁某某、岩某某等人到银行ATM机进行取现,并由罗某乙将取现资金收集汇总。罗某乙段某某、刘某某取现后,将现金带出境给罗某甲,再由罗某甲交给上家,并由罗某甲收取和发放提现提成。2019年6月到7月期间,被害人曾某某等人被诈骗款项中的324540.91元经过层层转账,最终汇入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的取现账户,后罗某甲罗某乙以提现的方式予以转移。被害人曾某某等7人被诈骗资金中的45010.06元被段某某以提现的方式予以转移。被害人何某某等2人被诈骗资金中的23194元被宁某某以提现的方式予以转移。

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段某某宁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抓获,四被告人均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玉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段某某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同案刘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7.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段某某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段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宁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段某某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段某某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段某某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检察官助理:郭晓鸣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段某某宁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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