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镇隆回县**镇**组**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镇隆回县**镇**组**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罗某乙、罗某甲与其村民小组部分村民讨论决定:拆除**镇**办公室围墙,收回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土地。次日上午,罗某乙、罗某甲等人来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放火烧掉**办空坪的茅草后,采取先用钢钎在围墙下方敲洞,再用由内向外推的方法,将**镇**办公室52.6米长的围墙推倒。经湖南**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镇政府**办右侧靠近通往养牛场土路被推倒的围墙在价值时点的损害价值为人民币6707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及时修复了围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己、罗某庚、罗某辛、罗某壬、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胡某某、夏某某、冷某某、孙某丁、罗某癸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湖南邵房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构筑物损害评估报告;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己、罗某庚、罗某辛、罗某壬、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胡某某、夏某某、冷某某、孙某丁、罗某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