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曾于2011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于2012年7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本院对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乙(绰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单元**室,住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本院对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罗某甲明知他人利用“裸聊”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找到罗某乙叫其提供多个支付宝收款码、银行卡账户等,罗某甲再将支付宝收款码、银行卡账户等转发给上线的他人。上线的他人通过QQ与被害人“裸聊”,之后以“向通讯录联系人公开裸聊视频、图片”等方式先后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安某某等人,迫使被害人转款到罗某甲、罗某乙提供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罗某甲、罗某乙收到被害人打款后,扣除自己的提成,将剩余款转给上线的他人。截止案发,被害人曹某某被敲诈42494.81元,胡某某被敲诈6666元,陈某某被敲诈7486元,吴某某被敲诈4301元,徐某某被敲诈2001元,安某某被敲诈36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信息记录、Z****、玉某某、定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何某乙发给何某甲收款码及支付宝收款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罗某乙物品及清单、扣押罗某甲物品及清单、接受何某甲提供材料清单、接受罗某乙QQ、支付宝、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罗某甲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扣押罗某乙现金决定书、提取罗某乙同罗某甲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移送案件通知书、胡某某转款记录及被威胁内容、陈某某转账记录、刘某甲账户收支信息、吴某某转款记录、转账记录及清单等;2.证人证言:何某甲证言、付某某证言、何某乙证言等;3.被害人陈述:曹某某陈述、胡某某陈述、吴某某陈某某述、徐某某陈述、安某某陈述等;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罗某甲、罗某乙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为其多次掩饰、隐瞒赃款共计99836.81元,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罗某甲、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德荣
检察官助理 万开太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罗某甲、罗某乙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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