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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罗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乡XX村XX屯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乡XX村XX屯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XX、罗XX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被告人罗XX、罗XX伙同XX(在逃)在巴马瑶族自治县XX乡XX村XX屯罗XX、罗XX家及罗XX废弃养猪场内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赌具和烟水,组织赌民以打“三公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晚上有20至30名不等的赌民到场参与赌博,赌场于2020年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7人。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罗XX负责抓牌并参与赌博,罗XX、XX轮流抽取“水钱”,每天散场后三人共同分“水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3.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XX、罗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罗XX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提供场地、赌具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XX、罗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浓波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XX、罗XX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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