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党,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曾用名罗某义,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委**村29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在睢县河集乡龚庄村,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村民,以“借钱”为由向村民强拿硬要钱款。被告人罗某甲先后对被害人罗某丙、贾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罗某丁、周某某、罗某戊、徐某甲、徐某乙、龚某甲、贾某乙、胡某甲辱骂、恐吓、殴打,并强拿硬要钱款近1万元。被告人罗某乙先后对罗某丙、吴某甲、代某某、周某某、汤某某、罗某己、罗某庚、罗某辛辱骂、恐吓、殴打,造成被害人罗某庚轻微伤。被告人罗某乙、罗某甲一起先后对罗某丁、周某某、龚某乙辱骂、殴打。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行为引起群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
2.证人梁某某、崔某某、王某甲、连某某、王某乙、罗某壬、李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焦某某、孙某某、吴某丁、田某甲、田某乙、胡某丙、苏某某、吴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丙、贾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吴某甲、张某乙、代某某、周某某、罗某丁、罗某戊、徐某甲、徐某乙、龚某甲、贾某乙、汤某某、罗某己、龚某乙、罗某庚、罗某辛、胡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供认部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峰
检察官助理:陈升达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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