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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新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4月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上杭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新村**楼**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4月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上杭县看守所。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某乙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排除非法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7日,自2019年2月3日至3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日至4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伙同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等其他三兄弟(均另案处理)以没有领到政府的补偿款、施工破坏其兄弟共有山林上的林木和竹子为借口,到被害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等人位于上杭县**镇**村**、**交界的修路工程工地上,以语言威胁,用泥巴、石头、拳头打人等方式阻拦施工。其间,罗某丙将被害人赖某甲打伤。此后该工程一直停滞未完工。2017年下半年,被害人赖某丙等人欲通过分包部分工程给罗某己(另案处理)做的方式使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等人不再阻拦,保障工程的顺利完成,后因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不答应,迫于无奈,通过与被告人罗某甲等人协商后,于2017年8月26日支付给罗某甲2万元作为林木补偿款,并答应将该工程的下水道项目交由罗某甲来承包建设。后被告人罗某甲组织自己的兄弟平分这2万元,每人得人民币3000余元。

2、2018年7月中旬以来,被告人罗某甲伙同弟弟罗某乙以**村征地历史遗留问题为借口,在上杭县**镇**工业区**村路口用被告人罗某乙所有的五菱微型小货车压住铁塔地基的方式阻止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的通讯基站铁塔施工,共阻止20余天,严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度。其间,被告人罗某乙向该公司索要7000元的基站占地补偿款。

3、2016年7月份左右,福建红岗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杭县**镇**村**桥头开始承建**化工厂的基建工程时,被告人罗某甲以该公司的活动板房所在地在征用前土地系其所有为由,威胁施工方,索要两万元土地租金。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王某某被迫答应支付一万元土地租金给罗某甲,先期支付5000元(已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等完工后再付5000元。2017年10月份该基建工程完工,在该公司安排工人拆除活动板房时,被告人罗某甲又以钱款未付足为由进行阻拦。后王某某被迫将剩余的活动板房留给罗某甲。经鉴定,被占活动板房价值人民币27362元。

4、2012年间,被告人罗某甲明知自己在上杭县**镇**村征地拆迁中只能分配一块安置地的情况下,在自己建房时,将政府尚未分配到户的上杭县**镇**新村篮球场西北侧第四块安置地同时下基,占为己有。2015年左右,被告人罗某甲又在明知其女儿罗某庚不符合安置地分配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数次要求**镇政府和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给罗某庚分配安置地。2015年11月12日**镇政府和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召开“**、**征迁工作遗留问题专题会议”,再次明确被告人罗某甲的女儿罗某庚不符合申请分配安置地的条件。2016年间,被告人罗某甲在其强占的安置地上建造房屋供罗某庚一家居住。被占安置地面积为10.8m*14.5m,总计156.6平方米。经鉴定,涉案安置地价值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收条、个人网银电子回单、情况说明、会议纪要等;2.证人罗某己、罗某丙、华某某、温某某、罗某庚、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赖某乙、张某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6.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二份、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治安调解协议书、治安案件调解笔录等其他证明材料。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1、2012年以来,被告人罗某甲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后于2018年3月1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持有的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2、2008年以来,被告人罗某乙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后于2018年3月1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乙持有的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射钉枪2支等物证;2.证人伍某某、邱某某的证人;3.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二份、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治安调解协议书、治安案件调解笔录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部分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乙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部分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娟

2019年4月3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物证现暂存于上杭县涉案财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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