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3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31994********,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乡**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0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31980********,彝族,文盲,务工,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与亲友李某甲、李某乙、何某甲、邱某某、李某丙、孙某某等人在福清市龙田镇“**娱乐场”包厢内饮酒娱乐,后罗某甲、邱某甲等人与另一包厢的张某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张某某遂打电话报警。当日21时50分许,福清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民警薛某甲与辅警薛某乙、林某某驾驶警车到达“**娱乐场”,见张某某、被告人罗某甲等人在大门口处拉拽推搡遂上前制止,罗某甲等人未停止冲突,薛某甲等人遂决定先将人控制住。辅警林某某、薛某乙上前用手铐控制被告人罗某甲,罗某甲用手拍打薛某乙手中的手铐,并用拳头朝薛某乙挥打。被告人罗某乙为阻止薛某乙等人控制被告人罗某甲,上前往薛某乙头部击打了一拳,罗某甲随即也拉拽薛某乙、林某某,三人均倒地。其间,民警薛某甲上前控制被告人罗某乙,亦被罗某乙打中头部两拳,后薛某甲等人将二被告人控制住并带至龙田派出所。在龙田派出所案件管理中心办公室,被告人罗某甲妻子李某甲使用手机对办案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民警姚某某上前制止,遭罗某甲竖中指挑衅、辱骂。民警杨某某上前要求被告人罗某甲不要吵闹,罗某甲继续竖中指挑衅,后突然往杨某某右肩部击打了一拳,随即被在场人员控制住。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甲外伤致左额部挫伤、林某某外伤致左肩部挫伤面积27.36cm2、薛某乙外伤致左颞顶部头皮挫伤、杨某某外伤致右肩部挫伤面积达21.93cm2,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孙某某、李某甲、何某乙、徐某某、张某某、何某甲、王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甲、薛某乙、林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结伙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明忠

检察官助理:周华玲

2021年1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均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43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