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7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5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乙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中午,被告人罗某甲无证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徐某区**镇**村村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村口路段,碰撞前方骑电动自行车顺行的刘某某,致双方车辆损坏、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罗某甲电话联系罗某乙,后与罗某乙串通,由罗某乙顶替罗某甲为肇事司机,罗某乙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为肇事司机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当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得到谅解。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向罗某乙做思想工作,2020年1月2日,罗某乙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1月3日,罗某甲在亲属陪同下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事故认定,罗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甲、被告人罗某乙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乙明知罗某甲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志伟
(院印)
附: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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