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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寻衅滋事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住乐昌市**镇**居委会**街**栋**号。2017年9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9日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住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9日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三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等人要转包**镇**村委会**组、**组的新农村建设工程,因中标单位不同意,被告人等人则破坏社会秩序,逞强耍横、强拿硬要,在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多次阻止中标单位施工,并索要协调费,导致该工程无法开工,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产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逞强耍横、强拿硬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慧红

检察官助理:张露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羁押在乐昌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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