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69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抢劫,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同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抢劫,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同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抢劫,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同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8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抢劫,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同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石某某、蓝某某、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石某某、蓝某某、黄某甲和莫某某(另案处理)驾乘深蓝色别克商务车(粤AX****)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出租屋处,通过持铁锤看管的方式,对正在进行散装香烟交易的被害人严某某夫妇和香烟卖家进行控制,后罗某甲等人从上述出租屋抢取19箱散装香烟,并驾车逃离现场。其中,被告人蓝某某负责控制香烟卖家;石某某负责驾驶上述别克车和持铁锤看管被害人;罗某甲、黄某甲和莫某某负责将香烟搬运上车。同年8月18日,上述被抢取的散装香烟被罗某甲等人以人民币5700元价格出售,后罗某甲等五人分取销赃款。
2020年9月8日11时许,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盘**路**号门口路段处抓获罗某甲,并在其身上搜扣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同日12时许,民警在白云区钟落潭金盘**路**号**出租屋内抓获蓝某某和石某某,并当场从蓝某某身上搜扣苹果手机一部,从石某某身上搜扣苹果手机和VIVO手机各一部;9月8日16时许,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住宿(城西**路**号)**房抓获黄某甲,并从其身上搜扣VIVO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甲等人供述;2.被害人严某某和叶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记录;5.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等四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石某某、蓝某某、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石某某、蓝某某、黄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茹刚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石某某、蓝某某、黄某甲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