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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王某甲等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8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1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1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罗某甲王某甲张某甲多次合伙或单独驾驶租用的宝马、奔驰、奥迪等高档轿车,在被害人驾车变道时故意撞向对方,造成前车因变道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以此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通过上述方式,罗某甲参与诈骗20000元,王某甲参与诈骗15100元,张某甲参与诈骗1168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王某甲驾驶租用的渝BD****宝马轿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轻轨站路段,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渝A88****福特轿车发生碰撞,周某某赔偿2000元。

2.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王某甲驾驶租用的渝A57***宝马轿车,在重庆市渝中区渝澳大桥上,与被害人易某某驾驶的渝AT****出租车发生碰撞,易某某赔偿1100元。

3.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王某甲驾驶租用的渝AR5***宝马轿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环道上,与被害人罗某乙驾驶的渝A1****出租车发生碰撞,罗某乙赔偿1300元。

4.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王某甲驾驶租用的渝AR5***宝马轿车,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协信星光广场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渝A80***出租车发生碰撞,杨某某赔偿1000元。

5.2020年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张某甲驾驶租用的渝DL****宝马轿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巴山车管所旁,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渝B9****桑塔纳轿车发生碰撞,何某某赔偿2000元。

6.2020年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张某甲驾驶租用的渝AR7***奥迪轿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环道富安百货旁,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渝A83***五菱荣光汽车发生碰撞,刘某某赔偿1200元。

7.2020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张某甲驾驶租用的渝A02***宝马轿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路段,与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云A8D***现代轿车发生碰撞,王某乙赔偿1700元。

8.2020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王某甲驾驶租用的渝AF****奔驰轿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环道路段,与被害人梅某某驾驶的渝A76***出租车发生碰撞,梅某某赔偿1100元。

9.2020年3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王某甲驾驶租用的渝A5Q***奔驰轿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富安百货对面,与被害人涂某某驾驶的渝A3****丰田轿车发生碰撞,涂某某赔偿2000元。

10.2020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王某甲驾驶租用的渝A5Q***奔驰轿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火车站站东路下穿道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渝A07***出租车发生碰撞,吴某某赔偿2000元。

11.2020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王某甲驾驶租用的渝A5Q***奔驰轿车,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寿路路口,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渝B07T1*出租车发生碰撞,黄某某赔偿1600元。

12.2020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王某甲驾驶租用的渝A5Q***奔驰轿车,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中医院公交车车站路段,与被害人代某某驾驶的渝B07T9*出租车发生碰撞,代某某赔偿1000元。

13.2020年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王某甲驾驶租用的渝A57***宝马轿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老街印象路段,与被害人王某丙驾驶的渝A9***出租车发生碰撞,王某丙赔偿500元。

14.2020年3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王某甲驾驶租用的渝A57***宝马轿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杨路路段,与被害人幕某某驾驶的渝BW****大众轿车发生碰撞,幕某某赔偿1500元。

15.2020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租用的渝A2****奥迪轿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环道上,与被害人喻某某驾驶的渝A7M***长安汽车发生碰撞,喻某某赔偿1782元。

16.2020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租用的渝AE****宝马轿车,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加油站附近,与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渝BH****本田轿车发生碰撞,胡某某赔偿1200元。

17.2020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租用的渝DL****宝马轿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环道上,与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渝BU****本田轿车发生碰撞,张某乙赔偿500元。

18.2020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租用的渝AR7***奥迪轿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地下环道出口,与被害人仁某某驾驶的渝A75***出租车发生碰撞,仁某某赔偿1800元。

19.2020年3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租用的渝A02***宝马轿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立交桥下道处,与被害人王某丁驾驶的渝A89***出租车发生碰撞,王某丁赔偿1500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角碑交巡警平台被民警抓获。

2020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渝碚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4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渝碚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转账记录截图,汽车租赁合同、交通事故报警反馈单等书证;

2.证人漆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易某某、罗某乙、杨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王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王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来索取赔偿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王某甲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9606****;

2.案卷材料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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