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桂平市公安局**派出所接辖区**村村民罗某乙报称,本村村民罗某甲与其因两家排水沟问题发生争执,罗某甲便故意损毁通往罗某乙家的道路,接报后,2020年4月12日下午16时许,**派出所民警韦某甲带领辅警黄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前往**镇**村**屯被告人罗某甲家中,传唤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的被告人罗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传唤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拒不接受传唤,并使用暴力方法反抗,殴打并用石头砸向执法人员,其妻子被告人王某某为阻拦传唤,殴打执法人员,其母亲被告人马某某使用竹竿阻拦殴打执法人员,致执法人员受伤。经鉴定,吴某某左前臂(咬伤致皮肤破损)的损伤属轻微伤;黄某某右腹部(挫伤面积)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丙、韦某甲、罗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马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二名执法人员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圆慧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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