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勐腊县**乡**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勐腊县**乡**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在勐腊县**乡**房。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熊某某骑三轮摩托车路过**镇**岩某某收胶点,趁主人不在,用胶把钳将铁丝门破坏后进去盗窃橡胶坨,之后将盗窃178公斤橡胶坨卖到勐腊县**杨某某的收胶点,获利756元。
2、2019年8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熊某某来到勐腊县**,将被害人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上的5个电瓶盗走后藏匿于**乡***出租房。
3、2019年8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熊某某在返回**途中,经过**镇**罗某乙收胶处,见无人看守便去偷橡胶坨,后将偷的橡胶坨带回出租房藏匿。
4、2019年8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带熊某某再次来到**镇**罗某乙收胶点偷橡胶坨,然后将偷的橡胶坨带回出租房藏匿。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罗某甲、熊某某将从罗某乙处偷的橡胶坨共计409公斤运到**杨某某收胶点出售,获利1800元。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习某某被盗电瓶价格为640元人民币、被害人岩某某被盗胶坨在认定基准日的总价格为765元人民币、被害人罗某乙被盗碗底胶在认定基准日的总价格为18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罗某甲、熊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祥来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勐腊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住勐腊县**乡**房,联系电话:1828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被害人习某某、罗某乙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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