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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林某甲,高某甲、许某甲赌博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下洋恒大御府2305号(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下洋恒大御府2305号(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许某甲、罗某甲、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高某甲伙同其丈夫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以48.5倍或48.6倍赔率非法收受被告人罗某甲、许某某、高某某、罗某乙、朱某甲、周某某、罗某丙、庄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款,后将款项转投至“E彩票”赌博网站,从中赚取0.39至0.49倍不等的赔率差额及网站“红包”。经统计,高某甲、许某甲共收受罗某甲“六合彩”投注款合计人民币166698元,收受朱某甲“六合彩”投注款合计人民币750元,收受周某某“六合彩”投注款合计人民币2416元,收受高某某“六合彩”投注款合计人民币4613元,收受罗某乙“六合彩”投注款合计人民币12933元,收受许某某“六合彩”投注款合计人民币780元,收受罗某丙“六合彩”投注款合计人民币1000元,收受庄某某“六合彩”投注款合计人民币300元,合计收受“六合彩”投注款人民币189490元,非法获利人民3917元。

2019年1月份,被告人罗某甲伙同其丈夫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以48倍赔率非法收受朱某乙的“六合彩”投注款人民币27300元,后将款项转投至“必赢”APP赌博网站,从中赚取0.5的赔率差额。2019年2月份至3月份,罗某甲、林某甲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以48倍赔率非法收受罗某乙、郑某某、林某某、朱某乙、罗某甲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款,后将款项转投至高某甲,从中赚取0.5倍的赔率差额。经统计,罗某甲、林某甲共收受罗某乙“六合彩”投注款合计人民币125250元,收受郑某某“六合彩”投注款合计人民币110元,收受林某某“六合彩”投注款合计人民币330元,收受朱某乙“六合彩”投注款合计人民币23735元,收受罗某甲“六合彩”投注款合计人民币8300元。罗某甲、林某甲合计收受“六合彩”投注款人民币185025元,非法获利人民1456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罗某甲、林某甲在大田县建设镇建设村543号家中被大田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3月28日,被告人高某甲、许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林某甲,高某甲、许某甲分别退出暂扣款人民币1026元、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4部、银行卡2张;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罗某甲邮政储蓄银行卡62109539500********转账记录、罗某甲微信转账记录统计表、高某甲微信转账记录统计表、高某甲农业银行卡62284820331********转账记录、兴业银行xxxx转账记录、许某甲微信转账记录统计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清单、罗某乙银行卡交易记录明细清单、罗某甲银行卡交易记录明细清单、高某甲银行卡交易记录明细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许某甲银行卡交易记录明细清单等书证;3.证人罗某甲、罗某乙、朱某乙、高某某、朱某甲、许某某、罗某乙、郑某某、林某某、罗某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甲、许某甲、罗某甲、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罗某甲邮政储蓄银行卡信息及交易记录截图、支付宝信息及转账记录截图、高某甲农业银行卡信息及交易记录截图、支付宝信息及转账记录截图、高某甲“E彩票”信息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许某甲手机聊天记录截图、罗某甲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罗某乙支付宝交易截图、郑某某微信截图、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许某甲、罗某甲、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非法揽注牟利的形式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18949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917元,被告人罗某甲、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非法揽注牟利的形式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18502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56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与许某甲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甲与林某甲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甲、许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许某甲、罗某甲、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昕

                      检察官助理 余文贤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号;被告人罗某甲、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4册、量刑建议书8份、光盘2张。

3.被告人罗某甲、林某甲,高某甲、许某甲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1026元、60000元由大田县公安局暂扣。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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