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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李某甲故意杀人案)_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村委会**组。2018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民委员会**组。2018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永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德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3月7日报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6月25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与李某甲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2018年10月25日21时许,二人再次在罗某甲家幽会,在罗某甲家牛圈楼上发生性关系后,坐在床边看电视期间,被害人罗某乙手持一把长刀进入罗某甲家寻找李某甲,李某甲便往罗某甲家路口外跑去,罗某乙尾追而去,罗某甲也跟着出来,三人在罗某甲家路口棕树根处发生争执。在拉扯中,罗某甲将罗某乙摔倒在地,将罗某乙的长刀抢掉,李某甲顺手拿起一把锄头击打罗某乙的腿部,罗某甲用罗某乙的那把长刀刀把使劲击打罗某乙头部太阳穴部位十多次,致罗某乙失去知觉,造成耳朵、鼻子等处出血。接着李某甲、罗某甲将罗某乙拖动到罗某甲家院子微耕机处,罗某甲到外面查看是否有人来,返回后见罗某乙已经死亡。二人商议将罗某乙尸体扔掉。于是罗某甲背起罗某乙尸体,李某甲尾随其后,往寨子外走到寨子边麻栎林地(旧寨坡头)路边,将罗某乙尸体扔到路下面的坡地,造成罗某乙酒醉自己摔死的假象。事后返回现场进行清理掩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尸检及物证照片;

2.报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3.证人杨某某等14人证言;

4.被告人罗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李某甲故意杀害他人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承担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38张 ;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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