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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3091906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孙渡街道坪下社区罗家组77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小港镇路口村曾家组63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8日,熊某甲、罗某乙、肖某、吕某某、熊某乙(均已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罗某某等人在丰城市**街办**罗家、**杜家、**陈家等地开设赌场,赌场以三十二张扑克牌比点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封庄之后,赌场封庄按3%的比例抽头渔利,倒庄视情况抽头渔利。赌场每天从下午开始赌,一直赌到晚上,赌资高达数万元。赌场股份有五股,罗某乙、熊某甲、熊某乙、肖某、吕某某各占一股。 赌场分工明确,楼主罗某乙负责联系赌博场地、提供赌博工具、并安排人员到赌场抽头;其他楼主负责顶向并邀集参赌人员;被告人罗某某(绰号:条拐)在赌场收楼钱,被告人曾某某(绰号:小光板)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开设赌场期间看场子的人每天分得赃款2000元人民币,抽楼钱的人每天分得赃款600元人民币,提供场地的每天分得赃款500元人民币,每个楼主共分得赃款一万八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曾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事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曾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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