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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施某甲、罗某乙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83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甲(曾用名施某乙),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乡**村**号。曾因赌博,于2011年7月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200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施某甲、罗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施某甲、罗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施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由被告人罗某乙提供的闽******号二轮摩托车载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从南安市**镇**村**号往南安市**镇方向行驶,至**镇**村**篮球场路段,被告人施某甲将闽******号二轮摩托车交由饮酒后的被告人罗某甲驾驶,后被告人罗某甲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载施某甲、罗某乙从**镇**村**篮球场往南安市**镇方向继续行驶,至**镇**街路段时被南安市公安局梅山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罗某甲的酒精呼气测试值为97mg/100ml、被告人施某甲的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28mg/100ml。同日22时37分、23时14分,泉州市光前医院护士在该院分别抽取被告人罗某甲、施某甲的血样并送检。次日,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4.72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施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7.4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液鉴定采样图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信息、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车辆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施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天行司鉴所[2020]酒检字第437号、4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施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施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罗某乙明知他人饮酒仍提供机动车供他人驾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施某甲、罗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施某甲、罗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施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乙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燕红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施某甲、罗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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