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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徐某某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罗,男性,200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7012002********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匀东镇*****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2001********,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小围寨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邓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聚众斗殴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莫某某、罗某乙因要罗某丙长期出台卖淫不遂而与罗某丙产生矛盾。2020年7月31日凌晨,罗某丙的男朋友郭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莫某某、罗某乙到**KTV处商量处理莫、罗要罗某丙卖淫之事。罗某乙、莫某某到**KTV处后提出与罗某丙单挑,郭某某提出不能单挑要打就打群架。于是双方各自邀约人员到**KTV楼下聚集。凌晨4时许,受莫某某邀约的被告人罗某甲邀约了邓某某等人到场;罗某丙的好友罗某丁(另案处理)邀约了王某某(另案处理),王又邀约了被告人徐某某和罗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到场,双方人员到**KTV楼下后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多人参与的打斗。其中,罗某甲用砍刀砍伤王某某手臂,莫某某担心事态扩大从罗某甲手上把砍刀拿下,徐某某又从莫某某手中将砍刀抢走,罗某甲见状乘坐出租车逃离,徐某某追上去用砍刀砍中出租车后挡风玻璃。接着徐某某与罗某戊骑车追赶上对方人员邓某某,并对邓实施殴打。经都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罗某甲的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传唤证、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取保候审文书、法律援助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情况说明及现场发现的作案工具照片、罗某甲与王某某的病历材料、损坏车辆图片及收据、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2.证人谢某、张某某、罗某乙、李某某、罗某丙、莫某某、郭某某、罗某戊、罗某丁、王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徐某某应人邀约在公共场所参加多人参与的斗殴,且在斗殴中持械砍、打他人或物品致使他人受伤,及他人物品受到损失,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甲、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甲、徐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徐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义谦

                                               检察官助理 刘洋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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