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乡***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上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潘某某等14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张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罗某乙、熊某甲、熊某乙、傅某某、上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严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租房以推荐股票的方式进行诈骗,一直持续到2018年底。 2019年2月初,罗某甲独自与大区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以诱骗他人在虚假“Meta Trader4”平台(以下简称MT4)投资A50期指进行诈骗活动,分成比例为客户入金额的80%。
2019年2月底左右,罗某甲随即租赁位于广州省惠州市**区********广场***号房屋作为作案工作地点,并购置二手座椅、电脑、客户资料、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和资料。准备就绪后,罗某甲先后招募被告人罗某乙、潘某某、上某某等十余人入伙,逐步形成了以罗某甲为窝点头目,张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罗某乙、熊某甲为骨干,熊某乙、傅某某、上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为主要成员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其中,吴某某和曾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左右加入团队。
以罗某甲为窝点头目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以公司化运营模式进行管理,公司对外以“惠州兴城”自称,并严格上下班考勤和奖惩制度。其中,罗某甲为窝点头目,负责整个窝点的管理和充当开户专员角色;张某某扮演开户专员和冒充客户角色;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扮演直播间老师角色,负责建群,并向客户推荐股票,引导客户在虚拟的MT4平台开户入金炒5A0期指;罗某乙、熊某甲扮演老师助理角色,负责向客户发送直播间链接和登录账户,引导客户到直播间听老师讲课,同时以老师名义向客户推荐股指信息;熊某乙、傅某某、上某某、曾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扮演客户,负责注册多个微信账号,冒充真实客户,添加进以老师名义建的股票群,并在群内发布虚假盈利截图,吹捧直播间老师,诱骗客户到虚拟MT4平台入金炒A50期指。
每个作案周期分以下几个步骤:第一、由窝点负责人罗某甲购买客户资料,分发给窝点所有成员,安排窝点人员使用先期购置的作案手机,以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义向客户拨打电话,并以免费提供股票信息为诱饵诱骗客户添加直播间老师微信;第二、当添加的客户累计到一定数量后,扮演老师的人讲客户拉进股票群,由老师助理向群内推送股票信息,并发送直播间链接到群内,引导客户到直播间听老师讲课,同时窝点业务员用已经注册的多个微信加入群,冒充真实客户与客户聊天,渲染群氛围,吹捧直播间老师;第三、当直播间老师会向客户讲解A50期货的相关知识和盈利情况,并诱导客户下载MT4平台炒A50期指,同时群内冒充客户的人也会发虚假盈利截图至群内,误导真实客户,一旦客户有意向炒A50期指后,老师助理会向客户推荐开户专员微信,并由开户专员引导客户到MT4平台开户;第四、客户在MT4平台开户后,老师会把客户踢出原来的群,重新添加到另外的MT4平台交易群,该群内只有一个真实客户,其余均为窝点人员冒充客户,群内老师和老师助理负责在该群内发布信息,指导客户入金和对A50指数进行买涨买跌,冒充客户的人员会转发虚假MT4平台盈利截图诱骗客户,老师前期会让客户赚一些小钱为诱饵,诱导客户追加资金投入,待客户投入大量资金后,反向指导客户购买涨跌,导致客户资金被强行平仓亏空。
罗某1团伙查实诈骗四名被害人,资金损失共计:674268.09人民币。
1、受害人彭某某于2019年6月通过微信添加自称为“良鹏”老师微信昵称为“高山流水”的微信号后,被拉进了群名为“良鹏粉丝解套团CC”和“稳健盈利战队6”的微信群内,彭某某使用自己妻子余某某的身份信息在MT4开户后,跟着微信群里自称叫“良鹏”的老师在MT4平台炒A50。受害人彭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通过平台指定的林某某私人账号转入资金六笔,共计损失为:292729.8元人民币。
2、受害人宛某某于2019年5月通过微信添加自称为“良鹏”老师微信昵称为“高山流水”的微信号后,被拉进了群名为“良鹏粉丝解套团A”和“良鹏军团翻翻群”或是“良鹏军团翻倍群”的微信群内,跟着微信群里自称叫“良鹏”的老师在MT4平台炒股。受害人宛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通过平台指定的林某某等私人账号转入资金四笔,共计损失为:150028.04元人民币。
3、被害人杭某某于2019年6月通过微信添加微信昵称为“高山流水”的微信号后,被拉进了群名为“良鹏粉丝解套团CC”的微信群内,跟着微信群里微信昵称为“高山流水”的 “良鹏”老师在MT4平台炒A50。受害人杭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通过平台指定的林某某私人账号转入资金一笔,共计损失为:130354.2元人民币。
4、受害者丁某某于2019年6月通过微信添加一个微信昵称为“高山流水”自称“良鹏”老师的微信号后,被拉进了群名为“良鹏粉丝解套团C”和“良鹏粉丝战队团66”的微信群内,跟着微信群里微信昵称为“高山流水”的 “良鹏”老师在MT4平台炒A50。受害人丁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通过平台指定的林某某私人账号转入资金两笔,共计损失为:101156.05元人民币。
2019年7月1日,民警在广州省惠州市**区******广场****号房屋内将正在实施诈骗的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傅某某、上官、某某、曾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因个人身体原因或担心继续犯罪被查处,分别于2019年5月26日左右离开犯罪团伙,2019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傅某某、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乙、张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傅某某、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傅某某、上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傅某某、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陈
附:
1、被告人罗某甲、潘某某、陈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傅某某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张某某、上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5册(内含光盘4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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