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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张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2********,汉族,四川省隆某市人,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隆某市**街道**巷**号**栋**号,住隆某市**街道**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1月3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辩护人兰瑞祥,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63********,汉族,四川省隆某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隆某市**镇**村**组**号,现住隆某市**街道**路**段**号**栋**楼**号。2020年8月17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7日经隆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9日由隆某市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6********,汉族,四川省隆某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隆某市**镇**村**组**号,现住隆某市**街道**路**段**号**栋**楼**号。2020年8月14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隆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9月9日由隆某市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57********,汉族,四川省隆某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隆某市**镇**村**组**号,现住隆某市**街道**路**段**号**栋**楼**号。2020年8月27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隆某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某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5********,汉族,四川隆某市人,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隆某市**街道**大道**号,现住隆某市**街道**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1月3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十二名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罗某甲、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或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初,隆某市古湖街道隆华路二段领地公馆小区业主成立“领地公馆纯业主群”,梁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罗某甲在该小区多次散布领地公馆幼儿园室外操场占用小区绿化面积,老年活动中心未按照图纸修建等不实信息,煽动一些业主将幼儿园拆了,在5月初至6月初期间,梁某某伙同小区部分业主采用辱骂他人、损毁公私财物手段,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具体如下:

2020年5月11日晚,在领地公馆幼儿园室外操场处,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在梁某某的带领下对安装监控的师傅、在操场用手机摄像的幼儿园老师郑某某进行辱骂后,梁某某、王某某等人还强行将领地幼儿园室外操场防护网上安装的三个价值1050元的海康监控摄像头(30OWpoc)和一组价值130元的无氧铜网线损坏。

2020年5月12日、27日,王某某、钟某某与梁某某等人向领地幼儿园室外操场内抛扔垃圾等杂物,并辱骂幼儿园老师,迫使幼儿园学生的户外活动全部取消。

2020年5月26日,古湖街道办事处社会治理办周某某组织隆某市自规局,领地公馆物业、开发商、幼儿园方等相关人员向业主代表梁某某、代某某、钟某某等人解释幼儿园的操场符合规定修建,开会前梁某某、钟某某等人对社区网格员潘某某、李某甲进行辱骂。会上梁某某等人对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幼儿园户外活动区域的规划图纸、审批文件不予理睬,会议因梁某某等人提前离场而中断。

 5月27日晚,被告人罗某甲在业主群中授意后,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等人到该小区中庭集合,罗某乙、邱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在被告人罗某甲现场的指使下,用钢钳将领地幼儿园室外操场价值1939元的24.6平米防护网以及一个价值20元的广告警示牌损毁。

2020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与梁某某等10余名业主,不顾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强行将小区老年活动室的板凳、桌子等搬到物业办公室内打牌娱乐,造成一张价值60元的长椅被损坏,警察先后两次接警赶到现场进行的制止均无果。

2020年5月31号下午,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等人纠集多名业主再次到物业办公室打牌,在与物业主管李某乙争板凳的时候造成了办公室一张价值80元的玻璃打烂,警察先后接警赶到现场才予以制止。其间,还对物业工作人员、处警民警进行辱骂。

2020年6月1日下午,在隆某古湖街道建设社区书记黄某某的召集下,由业主被告人张某某与梁某某、代某某、刘某某、文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与开发商熊某某、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在该小区老年活动室开会,由熊某某提供图纸向业主解释老年活动中心是达标工程,张某某、王某某与梁某某等业主称图纸有问题,梁某某对熊某某进行辱骂。随后罗某甲、梁某某、张某某等人提出把幼儿园拆了,陈某某递出钢丝钳,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等人使用钢丝钳等工具将室外操场价值6598元的130平方的悬浮地板,价值3121元的39.6平米的围栏网损毁。

2020年6月3日下午,梁某某、代某某等人又邀约一些业主到物业办公室打牌,物业主管李某乙劝解未果,通知保安肖某某等人前来维持秩序。代某某、陶某某等人强行进入客服中心,陶某某撞倒保安肖某某后自己也摔倒在地,梁某某用白纸盖在倒地的肖某某脸上称肖某某已死进行侮辱。随后张某某、梁某某等人对物业工作人员庞某某、李某乙、肖某某进行辱骂和殴打,造成肖某某、庞某某、李某乙等物业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肖某某头顶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事后,梁某某、罗某甲等人还煽动领地公馆小区业主在微信群里及朋友圈散布领地公馆物业殴打业主的不实消息,企图扩大社会影响,以利“解决问题”。

2020年8月14日、26日、1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钟某某抓获归案;同年8月17日、11月2日王某某、罗某甲投案自首,到案后五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案发后部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证实;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钟某某为发泄情绪,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二十七、二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甲为教唆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钟某某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钟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国萍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隆某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联系电话1533834****,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913843****,钟某某联系电话15244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光盘二十张、起诉书二十八

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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