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611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家组,住深圳市福田区**小区**栋**号,无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又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8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区**镇**村**组,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无业。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曾因赌博,于2018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罚款;现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0********,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将上述两案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罗某甲和申某某、何某某(已判决)三人商定在罗某甲租用的本市福田区**小区**栋**房开设赌场。由于赌客增加,同年3月14日,被告人罗某甲再租下本市福田区**小区**栋**房用于开设赌场。两套房内各腾出一间房摆放一台麻将桌供他人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赌博,赌注人民币200元、400元,参赌人员每赢一盘赌场抽水5%。被告人罗某甲和申某某、何某某系该赌场股东,并负责顶角;被告人张某甲系被告人罗某甲的男朋友,协助罗某甲管理,并为赌场提供资金便利,如参赌人员未携带现金,其直接借钱给参赌人员或者其给罗某甲 ,罗某甲再将现金提供给参赌人员;被告人张某乙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为参赌人员服务和抽水;陈某某(已判决)为该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抽水;李某甲(已判决)为该赌场工作人员,负责看门、打杂,偶尔抽水;何某某在2019年3月份退股,但继续为该赌场提供资金便利,如参赌人员未携带现金时,何某某提供现金给罗某甲,罗某甲再将现金提供给参赌人员。
2019年4月14日,参赌人员李某某报警称在本市福田区**村篮球场附近因赌博欠钱被尾随,被告人罗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案发。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某甲到派出所投案。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福田区**路**酒店**房被民警抓获。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乙到派出所投案。
2019年6月12日开始,被告人罗某甲、宋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小区**茶艺馆**房和**房召集赌客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赌博,赌注人民币50、100元或200、400元,参赌人员每赢一盘赌场抽水5%。被告人罗某甲、宋某某系赌场股东并借钱给参赌人员,罗某甲还负责顶角。2019年6月12日,该赌场共抽水人民币18500元,次日该赌场共抽水人民币5400元。
2019年6月13日,民警在在本市福田区**小区**茶艺馆**房和**房抓获被告人罗某甲、宋某某和十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320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材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文书,证据保全文书,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何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黎某某、李某丙、胡某某、周某甲、谢某某、李某丁、赖某某、费某甲、徐某某、费某乙、余某某、周某乙、罗某乙、范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聊天及微信交易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罗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案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宋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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