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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刑诉〔2020〕00000003号

被告人罗,男性,19**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街道*****家园**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3年1月8日。现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其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罗饮酒后驾驶贵J6***1五菱牌普通客车由贵定县*******脚往金南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贵定县**大道**桥加200米处时,将同向行驶由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倒后逃离,随后在贵定县**公园路段被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并将其带到贵定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备检。后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贵中一司鉴[2019]毒鉴字第5***号鉴意见,经鉴定,罗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10mg/100ml。被告人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转为刑事案件和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情况说明、被告人罗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蒋某某、罗某某证言、罗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及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其积极赔偿刘某某医药费、误工费和电动二轮车,取得了刘某某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罗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启松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现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47********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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