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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2人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罗某甲林,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号。2020年1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桃坑乡夏乐某某向东坑003号。2019年11月18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林、钟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林、钟黄某甲预谋盗窃后到我市三乡镇平东村金谷大道145号罗某丙软装体验馆门口,由被告人钟黄某甲负责望风,由被告人罗某甲林负责拉开被害人黄某永停放在该处的粤C07****号汽车的车门并盗走车内人民币3800余元。事后,被告人罗某甲林分给被告人钟黄某甲赃款人民币300元,其余赃款归其归某甲本人所有。

2019年12月31日,公安人员在我市三乡镇挑战者网吧内将被告人罗某甲林抓获归案,缴获赃款人民币16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1月7日,公安人员在我市三乡镇挑战者网吧内将被告人钟黄某甲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罗某甲林、钟黄某甲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林、钟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林、钟黄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林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黄某甲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甲林、钟黄某甲归案后归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林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钟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О二О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林、钟黄某甲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7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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