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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新余市渝水区**乡**村委**村**号,界水乡**村委**屋村村长。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新余市渝水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渝水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时间从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时间从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时间从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27日),(时间从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新余市渝水区界水乡**村委**屋村(以下简称新屋村)为进行新农村建设,成立了以村长被告人罗某某(村长)为会长,周某某、罗某某等人为成员的理事会。2019年8月,新屋村村小组理事会为进行新农村建设修路,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由罗某某决定并委托罗某某在现场进行指挥,雇请龚某、钟某某用挖机、油锯将新屋村环村公路外侧拐弯处的树木进行砍伐。经鉴定,采伐的树木中有一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树,该香樟树立木蓄积为1.061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无犯罪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树1株,该香樟树立木蓄积为1.0614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忠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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