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5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乡**村民委**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村民罗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经过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自己家的斧头到本村的“龙达”(小地名)处,砍伐属于集体管理的榉木(俗称榔树)两株,后罗某某将砍伐的榉木原木及枝条搬到其家中用于当柴火。经云南文山文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采伐的树种为榉木,林种为用材林,采伐的榉木为国家二级保护树种,采伐榉木的株数为2株,蓄积为0.2722立方米,折合材积为0.1224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罗某甲、罗某乙、陆某甲、罗某丙、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待诉,电话:1373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04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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