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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5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镇**坊村**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下午14时许,吉安市井开区**街道**村一带的线路由于树枝碰到高压线,导致了几秒钟的停电。吉安县**供电所为了高压线路行电安全,雇请罗某某到吉安市井开区**村委**村对面的树林清理高压线下的树障。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办理樟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手锯将生长在高压线下方两棵樟树的主干在离地约1米处砍断,将生长在变压器下方的一棵樟树进行截枝砍伐。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采伐、毁坏的林木为樟树,又名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采伐樟树贰株,蓄积量为0.0429立方米;毁坏樟树壹株,蓄积量为0.0612立方米,毁坏枝干影响其生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回函、补种樟树照片;2.证人曾某某、肖某某、罗某甲、欧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贰株,非法毁坏香樟壹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积极补植复绿,可以酌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建红

检察官助理:肖雪婷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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