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经营罪)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路**号。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玉某市玉城街道经营“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非法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9万余元,并转投到陈某甲处(已判决),从中非法获利约900元。其中,接受下家陈某乙投注1.5万余元、蒋某某0.7万余元、谢某某投注5万余元和陈某丙2万余元投注。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玉某市公安局玉城派出所投案但未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银行明细;

2.证人陈某乙、蒋某某、谢某某、陈某丙、陈某甲、阮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辉

2020年63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3册,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