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部车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运载假冒中华、芙蓉王等品牌卷烟共计216条欲前往广东省汕头市**工业园区,行至福建省诏安县深桥省际公安检查站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运载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共计人民币52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 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诏安县烟草专卖局卷烟真伪鉴别书、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假冒伪劣卷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共计人民币5243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文贞
检察官助理:赵文华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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