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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黄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黄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12日本院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本院审查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2019年9月间通过毛某某分两次在黄某甲处,以每罐11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购买了37罐危化品一氧化二氮(部分吸毒人员将危化品一氧化二氮气体充当毒品替代品吸食,其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吸食后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吸入该气体后可使人产生幻觉、脸部肌肉扭曲痉挛,面似大笑表情,因而俗称“笑气”),其中9月2日购买20罐;九月中旬购买17罐。2019年8月29日罗某某以每罐2000元的价格预售给袁某某(微信昵称“飘飘”)3罐“笑气”,至9月底前先后将3瓶“笑气”交付给了袁某某和其丈夫余某某,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罗某某6000元;2019年9月8日罗某某以每罐20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微信昵称“坦克”)2罐“笑气”,吴某某支付给罗某某4000元现金;2019年9月13日、2019年9月18日罗某某分两次以每罐180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昵称“太湖:曾**”的微信好友共8罐“笑气”,“太湖:曾**”通过微信转账及付现金的方式共计支付给罗某某11800元;2019年9月29日罗某某以2000元每罐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微信昵称“小*”)2罐“笑气”,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罗某某3600元;2019年9月30日罗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卖了1罐“笑气”给黄某乙(微信昵称“小红*”),黄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给了罗某某,2019年10月7日罗某某又以1800元每罐的价格卖给黄某乙1罐“笑气”,黄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800元给罗某某;2019年10月8日罗某某以每罐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微信昵称“宿松*”的微信好友4罐“笑气”,“宿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罗某某共计4500元。2019年10月11日罗某某与王某某约定以1100元每罐的价格卖给其9罐 “笑气”,后在运输“笑气”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罗某某在以上数次销售“笑气”行为中,共非法获利一万四千六百元(¥1460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某某公安局经侦大队扣押的30罐涉案瓶装可疑气体,其中大瓶14罐,小瓶16罐;2.书证: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证明材料、黄某某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查询情况证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提取的被告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个人信息截图、被告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制作的并经被告人认可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被告人售卖“笑气”一览表、黄某某人民法院(2019)鄂1127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3.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存放“笑气”地点搜查时的笔录两份;4.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本案中扣押瓶装可疑气体成分的鉴定意见;5.证人毛某某、徐某某、黄某甲、袁某某、王某某、黄某乙、梅某某、余某甲、吴某某、张某某、余某乙提供的证言;6.被告人罗某某接受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视听光盘一张;7.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危化品的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违法所得数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2019年2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波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场所:湖北省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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