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区**栋**房。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日至2014年5月14日期间,被告人罗某甲伙同其哥哥罗某乙(另案处理)先后以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药材商行、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电器商行的名义向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分别申请了商号为8235840********的POS机(下简称**POS机)和商号为8235840********的POS机(下简称**POS机);以深圳市福田区**电子商行的名义向深圳**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商号为8264403********的POS机(下简称**POS机);以深圳市**电子-罗某甲的名义向平安**深圳分公司申请商号为3075840********的POS机(下简称**电子-罗某甲POS机)。
2013年8月,被告人罗某甲和罗某乙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租用深圳市华强北**座**房,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利用上述**POS机、**POS机、**POS机以及**电子-罗某甲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并以交易数额的0.8%-1%不等向信用卡持卡人收取手续费。根据从深银联调取的POS机交易流水单统计,2013年8月2日至2014年5月12日期间,**POS机为他人套取现金约为人民币620万元;**POS机为他人套取现金约为人民币420万元;**POS机为他人套取现金约为人民币940万元;**电子-罗某甲POS机为他人套取现金约为人民币660万元,四台POS机共非法套取现金约为人民币2640万元。
2014年5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座**房进行搜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罗某乙,缴获作案工具**5S手机一部;**POS机、**POS机、**POS机、**电子-罗某甲POS机等7部POS机(其中有3台POS机无法查找商户号);查获其为客户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信用卡11张;套现刷卡小票32张。
2018年12月1日19时36分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公交派出所民警在龙岗区地铁三号线**地铁站抓获被告人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POS机、银行卡等;2.书证:被告人罗某甲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POS机交易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房屋租赁合同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卢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薇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福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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