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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3月1日开始,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受雇他人在惠州市惠城区**湾**路及惠城区三栋镇**城附近私自销售汽油,至2019年8月31日销售汽油总额为人民币247318.01元。2019年9月11日下午,惠城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湾**路查获涉嫌非法经营的被告人罗某某及涉案车辆一部,当场缴获涉案汽油350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受雇他人非法销售汽油,价值人民币247318.0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受雇他人非法销售汽油,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继建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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