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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经营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51974********,汉族,初中毕业,汕头市****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定代表人、股东,住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新村**座***室。因犯抢劫罪1995年被广州市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经营2019年4月1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9年5月24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注册汕头市******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科技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并使用以上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个人名下银行账户,非法买卖港币,获取非法利益。经审计,罗某某等人非法收购许昌市区的刘某、丁某等人骗购的港币金额折合人民币为1745.06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某某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许昌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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