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路**巷**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6日寄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7月27日被福州长乐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长乐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宇亮、邱远贵,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州长乐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1月16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在俄罗斯留学的便利,以牟利为目的,在俄罗斯购买Heets牌加热不燃烧卷烟(烟弹),采取由旅客分散携带或者货运夹带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将烟弹走私入境。入境后,被告人罗某某将所购烟弹销售给国内买家高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高某某、杨某某等买家收取烟弹款,非法获利约人民币二万元。经福州长乐机场海关计核,被告人罗某某走私入境卖给高某某、杨某某的烟弹共计2480条,偷逃国家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14037.72元。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新型卷烟的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1、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罗某某以直接出售或者合作寄售的方式将1601条烟弹卖给高某某,共计收款392315元。高某某将所获烟弹销售给陈某甲、陈某乙(均已起诉)所经营的电子烟网站,并根据居住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香江明珠2栋405单元的陈某乙的发货要求,将烟弹用快递寄送给全国各地(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的客户,从中获利。经统计,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收取高某某支付的烟弹款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罗某某以合作寄售的方式将879条烟弹交予杨某某售卖,卖出665条后向杨某某共计收款123666元。经统计,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收取杨某某支付的烟弹款共计人民币92564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1时10分乘坐航班入境时被乌鲁木齐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出入境记录查询记录、乌鲁木齐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抓获经过、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寄押材料,提取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统计表,情况说明、烟弹收付款情况汇总表、烟弹转账及收货情况统计表、支付烟款明细表,高某某案文书及相关材料,福州长乐机场海关核定证明书、确认罗某某走私加热不燃烧卷烟入境案涉案商品归类复函,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法(2018)123号批复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1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自2018年6月12日起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共计22万多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云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