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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号。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被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年8月9日被刑满释放;于2019年12月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及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和“阿*”(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装载香烟的小汽车,从广西钦州市出发,将香烟运至广东省销售。2019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和“阿*”所驾驶的车辆途经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时被交警抓获,并扣押运有香烟的小轿车一辆,“阿*”则逃离现场,经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当场查验:在被告人罗某甲、“阿*”所驾驶的桂A6****小轿车内查获芙蓉王(印尼专供)香烟200条、玉溪(硬出口)香烟1090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所扣玉溪(硬出口)卷烟为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135007.4元;芙蓉王(印尼专卖供)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4772元。次日,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及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实施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明知是烟草制品和无运输准运证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运输烟草制品,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卿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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