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家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先羁押于镇康县康祥社区,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存在遗漏罪行,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镇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康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非法经营缅甸产卷烟970条,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2056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镇康县**旁公路边,将非法购买的缅甸产卷烟放置于自己驾驶的白色微型车(车牌:云SCW***)上,欲运回凤庆家中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次日03时30分许,当其途经镇康县**路段旁时,被轩莱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查获。当场从前述车内查获缅甸产“卡崩”烟510条、“昔娥”烟10条、“红花”烟50条,共计3个品牌570条卷烟。经镇康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120840元。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与李某某分别驾驶一白色微型车(车牌:云SCW***)和一辆双排货车(车牌:云SW***)到镇康、永德县一带买猪。次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永德县**公路边,将非法购买的缅甸产卷烟放置在和李某某换驾驶的前述双排货车(车牌:云SW***)上,欲运回凤庆家中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当其途经凤庆县**岔路时,罗某某与李某某重新换驾车辆。当日16时19分许,当李某某驾驶车辆途经凤庆县**镇**村**路段时,被凤庆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从云SW***号车内查获缅甸产“卡崩”烟200条、“双凤塔”烟200条,共计2个品牌400条卷烟。经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84800元。同年4月14日,凤庆县公安局将该起犯罪事实移送镇康县公安局管辖。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涉案卷烟、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到案经过、查获现场平面图、证明及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清点、辩认、扣押笔录等;6.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非法经营价值人民币205640元的缅甸产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和云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7张(单列2张,附卷宗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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