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住湖南省安乡县黄山**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5月9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的被告人罗某某在安乡县黄山**村**组自己家菜园里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4月29日,安乡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对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进行铲除、清点并予以扣押,共计667株。经鉴定,该罂粟植物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卡因成分。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肖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种植罂粟667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宜祥
检察官助理:潘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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